金銀首飾以舊換新增值稅怎么處理?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按實際收取的款項不含增值稅計算消費稅,即應交消費稅=以舊換新補的差價/(1+17%)*5%
相關規(guī)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huán)節(jié)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第七條“計稅依據(jù)”第四項規(guī)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

問: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業(yè)務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但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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