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銷售稅金怎么扣除?
營改增后建筑業(yè)一般計稅法增值稅11%(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簡易計稅法3%);
附加稅12%(城建稅7%、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2%)地稅繳納;
企業(yè)所得稅25%
印花稅0.03%
根據(jù)《通知》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guī)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yè)的增值率稅率和增值稅征收率:為11%和3%。
其中建筑安裝稅率為11%,小規(guī)模納稅人(連續(xù)12個月建筑安裝服務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則適用3%的“征收率”。
關于建筑服務的稅率有以下五種情況: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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