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如何稅收籌劃?

2017-06-27 14:57 來源:網友分享
1758
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稅收籌劃從自購自銷及受托代銷兩個方面來解說。

一、自購自銷

企業(yè)銷售金銀首飾、鉆石首飾應交的消費稅,借記“營業(yè)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金銀首飾、鉆石首飾連同包裝物一起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金銀首飾、鉆石首飾的銷售額計繳消費稅。

隨同首飾銷售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及應交消費稅,均與主營業(yè)務收入和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一起計算和處理;隨同首飾銷售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其應交消費稅(稅率同商品)借記“其他業(yè)務成本”。

[例] 某金銀首飾商店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的企業(yè)。8月份實現以下銷售業(yè)務:

(1)銷售給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經營金銀首飾單位金項鏈一批,銷售額為2648000元;

(2)銷售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經營金銀首飾單位金首飾一批,銷售額為1845000元;

(3)門市零售金銀首飾銷售額3415800元;

(4)銷售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其包裝物金額為314500元,未合并入金銀首飾銷售額內,作為其他業(yè)務收入;

(5)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換出金銀首飾按同類品種銷售價計算為1644000元,收回舊金銀首飾作價916000元,實收回金額為728000元。

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的會計處理

該商品8月份應交消費稅、增值稅如下:

(1)消費稅稅額。

金銀首飾零售應納消費稅稅額=(1845000+3415800+728000)÷1.17×5%=255931.62(元)

包裝物應納消費稅稅額=314500÷1.17×5%=13440.17(元)

(2)增值稅銷項稅額。

金銀首飾銷項稅額=(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17%=1254919.60(元)

包裝物銷項稅額=314500÷1.17×17%=45696.58(元)

根據以上計算,作會計分錄如下:

金銀首飾銷售(批發(fā)、零售、以舊換新)時:

借:銀行存款                      8636799.80

材料物資(換回舊金銀首飾金額) 9160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批發(fā))              2263247.80

主營業(yè)務收入(零售)              6034632.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54919.60

計提金銀首飾消費稅(不計算附加稅)時: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255931.62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55931.62

隨金銀首飾銷售包裝物作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1450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268803.4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5696.58

計提包裝物收入的消費稅時: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13440.17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3440.17

二、受托代銷

企業(yè)受托代銷金銀首飾時,消費稅由受托方負擔,即受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如果是以收取手續(xù)費的方式代銷金銀首飾,收取的手續(xù)費計入代購代銷收入,根據銷售價格計算的應交消費稅,相應沖減代購代銷收入,銷售實現時,借記“代購代銷收入”,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不采用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代銷的,通常是由雙方簽訂首飾的協議價,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代銷貨款,受托方實際銷售的貨款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已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受托方交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與自購自銷相同。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