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應當將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例:某企業(yè)為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6年5月1日購進洗滌劑準備用于銷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列明的增值稅額1萬元,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7月,該納稅人將所購進的該批次洗滌劑全部用于職工食堂。
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的,應于發(fā)生的當月將已抵扣的1萬元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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