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公司注冊資金沒到位資金賬簿印花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4〕25號文件規(guī)定:
一、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jù)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yè)執(zhí)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根據(jù)該文件精神,貴公司注冊資金沒有一次性到位,應當按實際收到款項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以后只就增加部分申報繳納印花稅.
收到注資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注冊資金沒有存入企業(yè)基本戶,不需要賬務處理,等注冊資金到位或部分到位,再進行賬務處理,記載資金賬簿是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依照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繳納,屬于一次性繳納,以后只就增加部分繳納,因此,貴公司這部分印花稅已經(jīng)繳納,以后注冊資金到位時,不再繳納“記載資金賬簿”這部分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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