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財產的處理包括資產的出售、報廢、毀損、盤盈、盤虧,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本科目應當按照待處理財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對于在財產處理過程中取得收入或發(fā)生相關費用的項目,還應當設置“待處理財產價值”、“處理凈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按照規(guī)定報經批準處理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如果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報經批準核銷的,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溢余,報經批準后,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按照規(guī)定報經批準核銷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在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報經批準對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予以核銷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予以核銷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根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guī)定,行政單位財產的處理,一般應先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規(guī)定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年終結賬前一般應處理完畢,因此,單位填報決算報表時,“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一般不反映余額。如單位年終結賬前未處理完畢,填報部門決算時應據實反映,并在填報說明中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