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填寫郵劃委托收款憑證或電劃委托收款憑證并簽章。將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一起提交收款人開戶行。
2、審查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3、將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寄交付款人開戶行辦理委托收款。
付款
1、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3日內(nèi)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2、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fā)出未付款項通知書。按照有關辦法規(guī)定,債務證明留存付款人開戶銀行的,應將其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項通知書郵寄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拒絕付款
1、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
2、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nèi)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3、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nèi)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付款人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證明、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并寄給被委托銀行(收款人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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