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需要提法定盈余公積金嗎?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需要提法定盈余公積
分公司是指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jīng)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chǎn),并以總公司的資產(chǎn)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yè)場所、負責人、經(jīng)營范圍。
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公司當年取得盈利的,就必須依法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沒有利潤的,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jīng)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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