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仲裁法是什么
調解仲裁法是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爭議是社會生活中經常發(fā)生的一類糾紛,發(fā)生勞動糾紛如何選擇解決方式呢?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根據上述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下列程序解決勞動爭議.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yè)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仲裁基本規(guī)則是什么?
1、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當事人自愿接受仲裁解決爭議事項.它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則,充分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自愿原則主要體現(xiàn)在當事人雙方以協(xié)議的方式自主決定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向哪個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由其雙方協(xié)商選定.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審理仲裁糾紛的仲裁員.在法院工作過多年的王海英律師在這里強調,當事人可以約定交由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對于當事人沒有提交處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仲裁,否則作出的裁決無效.當事人有權選擇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有關的程序事項.
2、仲裁獨立原則
仲裁獨立原則是指從仲裁機構的設置到仲裁糾紛的全過程,都具有依法的獨立性.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也不存在業(yè)務指導關系.此外仲裁法中有關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仲裁員制度的規(guī)定也都體現(xiàn)了仲裁機構的獨立性.仲裁員獨立審理和作出裁決.
調解仲裁法是什么?調解仲裁法是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而制定的法律,它于2008年開始實行,它主要的保護對象是勞動者,它有自愿與仲裁獨立兩大原則,更為詳細的內容,還是大家自行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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