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條款是什么
違約金條款針對當事人不按期履約而訂立.
如賣方未按期交貨或買方未按期派船、開證.主要內容是規(guī)定罰金或違約金的數(shù)額以補償對方的損失.罰金的支付并不解除違約方繼續(xù)履行的義務,因此,違約方支付罰金外,仍應履行合同義務,如因故不能履約,則另一方在收受罰金之外,仍有權索賠.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只承認損害賠償,不承認對于帶有懲罰性的罰金.所以在與英、美、澳、新等國貿易時,應注意約定的罰金額的合法性.罰金條款常用于大宗商品或成套設備的合同中.
違約金條款的特征
合法性
任何一個合同條款,只有具備合法性,才能具有自身的威力,缺乏合法性的條款,無論設置得多么花俏也是虛有其表.影響違約金條款合法性的因素主要是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過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適當減少.那么如何認定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明確性
操作性是衡量一份合同質量的標準之一,只有具有明確性的才具有操作性,違約責任條款內容必須明確,才能夠最大程度降低就如何適用違約條款發(fā)生爭議的可能性.那種"一方如有違約行為,應該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條款只是一個架子,難以發(fā)揮實際的作用.違約責任條款由"適用條件"和"違約責任"兩部分組成,對于適用條件和違約責任內容的約定必須明確,適用條件中必須對是否違約有明確的判斷標準,具有可識別性;違約責任的內容具有明確性,或是約定具體的金額,或是約定具體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
震懾性
沒有后果的法律非法律,沒有違約責任的合同非合同,沒有震懾性的違約條款非違約責任條款.合同一方當事人不愿意恪守合同,很多時候是因為違約成本太低,甚至違約成本等于零,趨利避害的本能使得他們選擇違約,所以設置違約責任條款之前,應該分析違約成本和履行成本的關系,只有違約成本高于履行成本時,違約責任條款才具有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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