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的應用
在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中寫到: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fā)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案例】某公司天山熙湖項目部承建小區(qū)景觀項目,20×6年3月開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11月 30日工程項目完工后與業(yè)主一次性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稅前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30萬元.業(yè)主同時支付了90%的工程價款,其余部分作為質保金于第二年11月 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該筆質保金應該于收到時產生納稅義務.根據上述業(yè)務,該公司應該作如下賬務處理 (單位:萬元):

(1)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 927
應收賬款 103
貸:工程結算 1000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7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3
( 2)繳納增值稅,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7
--應交城建稅 1.89
--應交教育費附加 0.81
貸:銀行存款 29.7
借:稅金及附加 2.7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1.89
--應交教育費附加 0.81
(3)第二年收到質保金時,結轉待轉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103
貸:應收賬款 103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3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3
(4) 繳納增值稅,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3
--應交城建稅 0.21
--應交教育費附加 0.09
貸:銀行存款 3.3
借:稅金及附加 0.3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0.21
--應交教育費附加 0.09
按照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要求,小規(guī)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也就是,沒有規(guī)定使用"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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