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yè)如何確定能享受免稅優(yōu)惠?
答:(1)、所得稅核算---按小微優(yōu)惠稅率計算預繳所得稅
(2)、所得稅核算---分錄,按前述處理
(3)、季末沒有增值稅與城建稅及附加的涉稅分錄
想一想:為什么不需要做分錄?
(4)、注意易混淆的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的規(guī)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未規(guī)定截止日期),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原來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按季納稅的9萬元)擴大至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3萬(按季納稅的9萬元)---增值稅小微企業(yè)標準
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所得稅小微企業(yè)標準(現在是50萬了)
所有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均可以適用該項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優(yōu)惠政策;但是,即便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如果其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則也不能享受該項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優(yōu)惠政策。
以上所稱銷售額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未扣除之前(或稱差額前)的銷售額來確定是否可以享受該項優(yōu)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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