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購進材料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扣
要看具體情況.
根據財稅(2009)113號的規(guī)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施類消防設備,例如消防門、消防管道之類的,不能抵扣進項稅;如果是不屬于上述范圍內的一般消防器材(滅火器等),其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

最新稅法規(guī)定"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扣"
是可以抵扣的,具體抵扣標準程序根據財政部和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中規(guī)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租入固定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可歸納為: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不動產,其進項稅額額要么全額抵扣,要么不能抵扣.
專用于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能抵扣,其余情況可全額抵扣.
接受政府補助收入購入的固定資產或者接受政府專項研發(fā)補助的專項研發(fā)經費購入的固定資產,可以進項抵扣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點、第(5)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對于進項能否抵扣,與資金來源沒有關系,主要是發(fā)生的進項稅額是否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項目,如果接受政府補助的購入的固定資產用于上述項目,則不能進項抵扣,用于不在上述項目范圍內的,則可以進項抵扣.
消防工程購進材料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發(fā)票抵扣看似簡單,其實是存在許多的問題或是原理,因此在抵扣發(fā)票時必須要遵循相關的規(guī)定,保證發(fā)票抵扣符合稅局的要求,沒有存在任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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