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建造施工業(yè)特殊業(yè)務的處理案例分析
【答案】
【案例1】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別提供了兩項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6年5月,項目1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555萬元,支付分包款155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項目2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1665萬元,支付分包款555萬元(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建筑公司應如何預繳稅款?
分析:該建筑公司應當在B省就兩項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并預繳稅款:
1、
項目1由于當月收入555萬元扣除當月分包款支出1555萬元后為負數(shù)(-1000萬元),因此,項目1當月計算的預繳稅款為0,且剩下的1000萬元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
2、項目2當月收入1665萬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萬元后剩余1110萬元,因此,應以1110萬元為計稅依據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1665-555)÷(1+11%)×2%=20(萬元)
【案例2】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別提供了兩項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6年5月,項目1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555萬元,支付分包款155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項目2當月取得建筑服務收入1665萬元,支付分包款555萬元(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建筑公司應如何預繳稅款?如果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分析:該建筑公司應當在B省就兩項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并預繳稅款:
1.
項目1由于當月收入555萬元扣除當月分包款支出1555萬元后為負數(shù)(-1000萬元),因此,項目1當月計算的預繳稅款為0,且剩下的1000萬元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
2. 項目2當月收入1665萬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萬元后剩余1110萬元,因此,應以1110萬元為計稅依據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1665-555)÷(1+3%)×3%=32.33(萬元)
【案例3】A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分別在B省和C省建筑服務(均為非簡易計稅方法),當月分別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1665萬元和2997萬元,分別支付分包款55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55萬元)和77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77萬元),支付不動產租賃費用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萬元),購入建筑材料花費117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70萬元)。該建筑公司在9月應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分析:該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兩項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并預繳稅款:
1、 就B省的建筑服務計算并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當期預繳稅款=(1665-555)÷(1+11%)×2%=20(萬元)
2、 就C省的建筑服務計算預繳增值稅:
當期預繳稅款=(2997-777)÷(1+11%)×2%=40(萬元)
3、分項目預繳后,需要回到機構所在地A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當期應納稅額=(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萬元)
當期應補稅額=149-20-40=89(萬元)
【案例4】承接上例,如果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分析:該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兩項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并預繳稅款:
1、 就B省的建筑服務計算并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當期預繳稅款=(1665-555)÷(1+3%)×3%=32.33(萬元)
2、就C省的建筑服務計算預繳增值稅:
當期預繳稅款=(2997-777)÷(1+3%)×3%=64.66(萬元)
3、分項目預繳后,需要回到機構所在地A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當期應納稅額=(1665+2997-555-777)÷(1+3%)×3%=96.99(萬元)
當期應補稅額=96.99-32.33-64.66=0(萬元)
可以看出,如果納稅人除了這兩項建筑服務外不再發(fā)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那么,該納稅人回到機構所在地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應該為0,即所有的增值稅款均已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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