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和出售捐贈的非現金資產的會計處理?
例如,2002年1月1日,甲企業(yè)接受乙企業(yè)捐贈的房屋一幢,乙企業(yè)提供的有關憑證表明該房屋原價為800,000元,已提折舊16,0000元.另外,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5,000元.甲企業(yè)適用的所得稅率為33%.2003年1月1日,甲企業(yè)將該房屋出售,出售收入500,000元,出售時累計折舊64,500元,支付清理費2,500元.其會計處理如下:
(一)接受捐贈
受贈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其折舊后的余額為640,000元,加上發(fā)生的其他費用5,000元,合計為645,000元.企業(yè)將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計入資本公積時,需要從其價值中扣除未來應交的所得稅640,000×33%=211,200(元).
借:固定資產 645 000
貸:遞延稅款 211 200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428 800
銀行存款 5 000
(二)使用一年后出售該房屋
沖銷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清理 580 500
累計折舊 64 500
貸:固定資產 645 000
反映出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50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00 000
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 2 500
貸:銀行存款 2 500
出售不動產,應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稅率為5%,應納營業(yè)稅500,000×5%=25,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25 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yè)稅 25 000
將"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轉入"其他資本公積"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428 8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28 800
出售價格低于受贈時的固定資產價格,企業(yè)應以受贈時的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
借:遞延稅款 211 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11 200

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可將捐贈視為一種投資活動,按確定的入賬價值增加相應的非現金資產,同時增加資本公積.而稅法則規(guī)定,納稅人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不計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yè)出售該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上述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必須通過"遞延稅款"科目來反映.
暫計入資本公積 要正確判斷其是否屬于"納稅人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這一免征范圍,否則要按簡易辦法計征增值稅.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只有處置受贈實物資產時,將其由"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捐贈"轉入"其他資本公積"時方可轉增資本.學會計請持續(xù)關注會計學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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