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單位無租使用其他免稅單位的房產,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2019-05-14 15:50 來源:網(wǎng)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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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單位無租使用其他免稅單位的房產,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guī)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也就是說應由無租使用方按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這里面就存在另外一個問題,即如果無租使用方是稅法規(guī)定的房產稅免稅單位又該如何繳稅呢,至今為止,各種層面的稅收法規(guī)均無具體規(guī)定,實際操作中稅務征管部門一般掌握的是免稅單位無租使用也應繳納房產稅.

但實際上真應該如此嗎?本人認為現(xiàn)在稅務機關掌握的政策是錯誤的,不應對免稅單位征收房產稅.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是從稅法具體條文上看,上述財稅[2009]128號文中指的是應稅單位和個人,未包括免稅單位,也就是說非應稅單位不適用該條款,即不用繳納房產稅.

二是從稅法公平原則上看,對于同屬免稅單位的兩家企業(yè),一家用自己的房產進行生產經營,按稅法規(guī)定免繳房產稅,另一家無租使用別人的房產進行生產經營,則需要繳納房產稅,這顯然違反了稅收公平原則,也背離了國家對此類免稅經營行為進行稅收優(yōu)惠的初衷和稅法原意.

三是從土地使用稅上看,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法規(guī)〉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 140號)規(guī)定,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從該文件也能看出國家的稅法原意,對于同樣的經濟業(yè)務,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并沒有適用不同稅收政策的理由,所以,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對免稅單位無租使用房產行為的房產稅應比照土地使用稅的上述政策按免稅執(zhí)行.

免稅單位無租使用其他免稅單位的房產,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免稅單位無租使用納稅單位房產如何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yè)單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關于出租房產免收租金期間房產稅問題規(guī)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這個問題各地有不同的執(zhí)行口徑,如果所在地區(qū)無明確免稅規(guī)定,納稅單位作為產權所有人,應按原值計稅.以下地方文件僅供參考: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fā)[2005]93號)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單位將房產無償提供給免稅單位使用,由納稅單位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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