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方與收款方不一致時發(fā)票能否抵扣?
例:某公司向A公司購買貨物,取得A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A公司卻委托B公司收款,即這家公司將貨款支付給B公司。請問,這家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能否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售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上述公司將貨款支付給B公司,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銷售單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三流不一致的發(fā)票能抵扣嗎?
進項稅抵扣的“三流一致”,就是資金流向、發(fā)票流向、貨物流向這三流要一致。
增值稅進項稅抵扣中“三流一致”規(guī)定的源頭文件,一個歷經總局多次文件清理仍然幸存的條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第一種理解:收款方必須與增值稅發(fā)票的開具方一致。即不管誰支付價款,只要實際收到價款的一方就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單位,那接受這樣增值稅專票的貨物、勞務購買方就可以抵扣進項稅。至于,這個錢是購買方支付的,還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響購買方進項稅抵扣。
第二種理解:付款方必須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一致。即貨物、勞務的購買方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必須是其自己支付款項,如果不是其自己親自支付,導致名義上支付款項的主體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購買方則不能抵扣進項稅。
關于供貨方與收款方不一致時發(fā)票能否抵扣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講到這里了,供貨方與收款方不一致時,是不可以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的,三流不一致的發(fā)票能抵扣嗎?如果閱讀了本文,還是不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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