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
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依據
一、增值稅
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增值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消費稅
1.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
(1)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A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1-比例稅率)
B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1)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A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 加工費)÷(l-比例稅率)
B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 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三、企業(yè)所得稅
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四、土地增值稅
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yè)在同一地區(qū)、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五、資源稅
1.納稅人申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1-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2.按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的,為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視同銷售貨物幾種情況: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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