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價格調整后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怎樣的?
答: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繳印花稅.
對已履行合同(憑證)所載的權利義務,并已繳納印花稅的,發(fā)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憑證)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繳印花稅.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xù).
一般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guī)定貼花.
無論合同是否按期履行,合同在簽訂時即應履行完稅手續(xù).
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具體視情況而論.

合同印花稅是不是不包含增值稅?
答:根據相關規(guī)定:
營改增后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
具體要看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如果合同是價稅分離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就不含增值稅;
如果合同上價稅未分離,按總額計算.
通過閱讀上述內容大家若對于合同價格調整后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怎樣的問題還有相關見解,歡迎向會計學堂的答疑老師提問,更多內容盡在會計學堂.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