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需要為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
1、扣繳義務人的確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之規(guī)定.
另,據國稅函1996602號規(guī)定第三條,對扣繳義務人按以下標準認定:
關于扣繳義務人的認定
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zhí)行的統(tǒng)一,現將認定標準規(guī)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2、納稅地點的確定.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
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據此,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其所在地繳納代扣之稅款.
3、結論:應在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而扣繳義務人的確定,還需要稅務機關的認定.因此,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對于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yè)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并委任,并根據總公司的委托或授權進行業(yè)務活動;
四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于總公司,并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基于上述特性,《公司法》第14條明確規(guī)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部門登記,分公司在登記后應當領取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稅免征額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11月報10月的個稅,適用5000元新的費用標準和新的稅率表;10月申報9月的個稅,還是適用3500元舊的費用標準和舊的稅率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本決定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分公司是否需要為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小編就暫且告一段落了,其實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確定扣繳義務人,還需要稅務機關來認定,所以總公司還是分公司哪個是扣繳義務人這個問題需要大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遇到實際問題不懂操作的可以在線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