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chǎn)減征增值稅的,需要進行減免稅備案嗎
符合已使用固定資產(chǎn)減征增值稅優(yōu)惠條件的納稅人,按規(guī)定將相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享受減征增值稅。減免性質代碼:01129902.
「政策依據(j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已使用固定資產(chǎn)減征增值稅怎么備案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征收):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chǎn),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4. 一般納稅人(原營業(yè)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現(xiàn)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
“已使用固定資產(chǎn)減征增值稅”優(yōu)惠受理部門是什么?
1、辦稅服務廳
2、網(wǎng)上辦稅服務廳
3、自助辦稅終端
“已使用固定資產(chǎn)減征增值稅”優(yōu)惠辦理條件是什么?
1、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電子稅務局提出備案申請
2、主管稅務機關受理
3、受理后在線將《稅務事項通知書》推送給納稅人
電子稅務局填寫表格,無需附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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