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質量賠償款要交增值稅嗎?
獲得賠償款項不用繳納增值稅.
舉個小例子:
1.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款項的性質是補償款,脫離商品售價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價外費用做了明確的解釋,列舉了包括違約金在內的一系列價外收費.那么,是否所有的違約金均要繳納增值稅,關鍵在于判斷其是否依"價"而生.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屬于整個經濟業(yè)務中購銷環(huán)節(ji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附于購銷業(yè)務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違約金不是依附于增值稅應稅業(yè)務而獨立存在的,則不屬于增值稅的價外費用.
人民法院判決B公司向A公司支付補償款的金額為:(商品單價-某零部件裝配工資-包裝工資-運費-利潤-稅費)*商品數量.該筆補償款實際上是截至訴訟當時,A公司為生產商品已經承擔的成本和費用,未包含后續(xù)生產流程的成本及商品最終銷售的利潤和稅費.與補償款的構成不同,商品售價=總成本+利潤+相關稅費.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商品生產創(chuàng)造價值的大部分,即利潤和相關稅費并未包含在補償款中,這構成了補償款與商品售價的重要差別.
2.A公司未向B公司銷售與此違約補償款價值相當的貨物,不產生納稅義務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條的規(guī)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本案中,A公司雖然取得了B公司支付的補償款,但由于該筆款項僅具有補償的性質,不能據此認定為A公司收取補償款的行為構成《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有償".并且,由于A公司并未因此將商品交付給B公司,不構成《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轉讓貨物所有權".因此,A公司的行為不構成銷售.

3.A公司無需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可見,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前提是銷售貨物.依照稅收法定原則,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本案中,由于A公司未向B公司銷售貨物,無增值稅納稅義務.若要求A公司繳納增值稅,與《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不符,違反稅收法定原則.
對稅法條文的釋義應嚴格遵守稅收法定主義的要求,執(zhí)法者無權對稅法條文做擴大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6條的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分析可知,本條規(guī)定僅是對計算應納稅額時,銷售額的計算范圍的規(guī)定.其適用以納稅義務的存在為基礎.不能簡單地認為在買賣關系中,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款項就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另一方面,在已有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條件下,納稅義務人也不應對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款項一律計算繳納增值稅.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應當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價外費用的范圍作出了細化,界定了應當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范圍,稅務稽查局的認定方式一來錯誤地理解了《增值稅暫行條例》第6條的立法目的及適用范圍,二來不適當地擴大了"銷售額"的范圍.因此,A公司無需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的相關參考法律文獻?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價外費用做了明確的解釋,列舉了包括違約金在內的一系列價外收費.那么,是否所有的違約金均要繳納增值稅,關鍵在于判斷其是否依"價"而生.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屬于整個經濟業(yè)務中購銷環(huán)節(ji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附于購銷業(yè)務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違約金不依附于增值稅應稅業(yè)務,而是獨立存在的,則不屬于增值稅的價外費用.通過對本案的分析,我們認為,在經濟交易的過程中,不依附于增值稅應稅業(yè)務而獨立存在的補償款,不屬于增值稅的納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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