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納稅人有哪些?
印花稅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部隊及中外合資企業(yè)、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1、凡書立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庫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憑證的,以立合同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2、凡書立產權轉移書據(jù)的,以立據(jù)人為印花稅納稅人.
3、建立營業(yè)帳薄的,以立帳薄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4、凡領受權利許可證的,以領受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需要征收印花稅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guī)定,核定征收印花稅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
1.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的;
3.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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