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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以及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其中,“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且能夠行使而不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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