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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1.征稅行為;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5.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1)頒發(fā)稅務登記;(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7.資格認定行為;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行政行為;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12.其他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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