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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行權的,應合并計算納稅。7月行權時應納稅所得額=(9.6-6)×4000=14400(元),應納稅額=14400×3%=432(元);9月行權時,合并計算納稅,應納稅所得額=(9.6-6)×4000+(10.8-6)×6000=43200(元),應納稅額=43200×10%-2520-432=1368(元);合計應納稅額=432+1368=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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