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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
于2015-02-14 18:09 發(fā)布 ??1666次瀏覽
文老師
職稱: 中級職稱
2015-02-21 17:24
老師這個文件的意思不是說籌辦期招待費只能扣除60%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籌建期間,發(fā)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yè)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fā)生額的60%計入企業(yè)籌辦費,并按有關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即:籌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guī)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文老師 解答
2015-02-14 18:25
新準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新稅法下對于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準則一致,即企業(yè)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開辦費。因此,在“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再分離,二者協(xié)調一致了。以后在開辦費方面不存在會計與稅務的差異,當然更不存在納稅調整了。
2015-02-22 23:17
招待費是只能進60%,都是要納稅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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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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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師 解答
2015-02-14 18:25
文老師 解答
2015-02-22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