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21 15:04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chǎn)、銷售不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chǎn)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chǎn),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chǎn),均屬于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chǎn)、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chǎn)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chǎn)、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chǎn)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chǎn)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chǎn)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wǎng)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