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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1 16:42 發(fā)布 ??967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1 16:46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開具發(fā)/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fā)/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為避免浪費,方便納稅人發(fā)/票使用銜接,貨運專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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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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