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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5-28 12:13 發(fā)布 ??1234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5-28 12:17
視同銷售,一般是指企業(yè)在會計核算時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務上要作為銷售確認計繳增值稅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因此需要計提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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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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