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是一名2012年畢業(yè)的大學生,經(jīng)過應聘于2012年10月13日來到某培訓學校做課程顧問工作。宋某在該學校經(jīng)歷了半個月的學校所謂的培訓期,之后,培訓學校只是以口頭的形式約定了一個月的試用期,工資1000元,沒有與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該學校還向所有員工索要工作服的保證金600元,并且與員工簽訂了- -份有關培訓費的協(xié)議書,其中約定了培訓費用1000元,服務期限6個月,然而宋某只是接受的崗前培訓。宋某上班期間,幾乎每天都會延長下班時間,少則半個小時,多則兩三個小時。一天,宋某因家中有事,向部門經(jīng)理請假-天,部門經(jīng)理卻一反常態(tài),在11月29日向宋某下達通告,要么再延長一個月試用期,要么于11月30日提前結束試用期辭退宋某。對于部門經(jīng)理的無理要求,宋某氣憤離開學校,并求助于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請結合.上述案例談一談勞動合同法在社會生活中所發(fā)揮的作用。
Britney
于2020-06-28 21:19 發(fā)布 ??2232次瀏覽
- 送心意
孺子牛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0-06-28 21:50
我看到過類似案例,你可以圍繞著和合同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展開解答。
宋某是一名2012年畢業(yè)的大學生,經(jīng)過應聘于2012年10月13日來到石家莊贏弗外語培訓學校做課程顧問工作。宋某在該學校經(jīng)歷了半個月的學校所謂的培訓期,之后,學校只是以口頭的形式約定了一個月的試用期,工資1000元,沒有與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該學校還向所有員工索要工作服的保證金600元,并且與員工簽訂了一份有關培訓費的協(xié)議書,其中約定了培訓費用1000元,服務期限6個月,然而宋某只是接受的崗前培訓。宋某上班期間,幾乎每天都會延長下班時間,少則半個小時,多則兩三個小時。一天,宋某因家中有事,向部門經(jīng)理請假一天,部門經(jīng)理卻一反常態(tài),在11月29日向宋某下達通告,要么再延長一個月試用期,要么于11月30日提前結束試用期辭退宋某。對于部門經(jīng)理的無理要求,宋某氣憤離開學校,并求助于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評析】
本案例中,用人單位石家莊贏弗外語培訓學校違反勞動合同法,侵害了其員工宋某的合法權益,有證據(jù)證明,學校存在以下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和實際所發(fā)工資均低于石家莊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勒令員工延長試用期;在試用期內,沒有對員工說明理由,提前無故辭退;要求員工繳納保證金;與員工簽訂實為崗前培訓而名為專項培訓的培訓費協(xié)議;經(jīng)常要求員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
第一,學校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學校與員工約定和實際發(fā)的工資均低于石家莊月工資最低標準。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011年7月1日河北省人社廳下發(fā)《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石家莊市區(qū)及郊區(qū),月最低工資1100元。很顯然,學校與員工約定的工資僅為1000元,明顯低于石家莊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fā)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學校違反約定試用期。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學校與宋某口頭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而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提出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試用期規(guī)定。
第四,學校違反勞動合同法,在試用期內,沒有正當理由辭退員工。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錄的員工進行各方年的考察期限,是一個雙方互相了解的過程,在試用期內,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給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另一方面可以維護員工的利益,使員工了解一下單位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依據(jù)法律,學校需要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且錄用條件需要在招聘員工時書面告知,然而,學校不給任何理由,不進行任何說明,任意辭退員工,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學校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學校違反勞動合同法,要求員工繳納保證金。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禁止以各種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然而有證據(jù)證明,學校要求員工繳納600元保證金,以擔保員工工裝費,這顯然是違反法律的。
第六,學校與員工約定無效的培訓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chǎn)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然而,宋某在學校接受的是崗前培訓,這是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學校卻移花接木,以崗前必要培訓當做是法律規(guī)定的專項培訓,這些做法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第七,學校經(jīng)常讓員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學校已經(jīng)明確約定了具體工作時間,然而學校不嚴格遵守已經(jīng)制定的時間制度,經(jīng)常延長工作時間,員工加班后還不支付加班費,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粵公網(wǎng)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