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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的花卷
于2019-07-16 11:37 發(fā)布 ??3543次瀏覽
紫藤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07-16 11:37
你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guān)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企業(yè)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yè)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guī)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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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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