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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于2019-05-10 22:56 發(fā)布 ??2315次瀏覽
莊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19-05-10 22:59
1、向金融機構的借款,通過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科目核算。單位之間的借款往來,計入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2、貸給別的公司款項時借:其他應收款--XX單位貸:銀行存款3、收到貸款利息時借:銀行存款(或現金)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4、利息收入只涉及增值稅和所得稅。
Jessica 追問
2019-05-10 23:15
借款利息有什么規(guī)定嗎?需要做哪些手續(xù),資料嗎
莊老師 解答
2019-05-11 07:10
2018年最新民間借貸利息法律規(guī)定如下: 1、沒有約定利息,無權主張利息。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受法律保護; 3、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的利息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間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護。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 5、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6、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總結: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至36%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qū),法律不干涉,多給了不能要回,沒給也不能強求。年利率36%以上的為無效,多給了可以要回來。 法條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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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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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追問
2019-05-10 23:15
莊老師 解答
2019-05-11 07:10